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财政局、教育(文教)局,市直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发展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决定(连发[2006]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市政府决定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现将《连云港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附件:
连云港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发展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决定》(连发[2006]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6号)等文件精神,特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为有效使用资助专项资金,规范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助专项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100万元。
第三条 资助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助专项资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资助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以下简称“资助对象”)主要为连云港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享受“两免一补”或免除杂费学生除外)、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高中段学校(含中等职业类学校)在校学生、高中段学校毕业被公办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院校录取的学生(含中等职业类学生对口单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获得资助。
(一)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二)城乡低保家庭或持有《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
(三)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殉职)的军人子女;
(四)出现重大变故,无能力支付基本就读费用的家庭子女;
(五)生活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家庭子女。
第五条 资助对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学兼优、好学上进,获得校级以上各类奖励的学生优先资助。资助对象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不得列为资助对象。
第六条 资助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资助审批表》(见附表1)。
第七条 资助对象所在学校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接受资助对象初步名单,并在学校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直学校报市教育局)。
第八条 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明确专人对学校上报的资助对象进行核实,并建立资助对象档案,填报《连云港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资助汇总表》(见附表2),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审核。
第九条 市教育局提出审核意见,确定资助对象,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按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教育局每年底要将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对学校和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资助经费的申请、发放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的,将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资格;资助对象不如实填报申请表,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