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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企业会计准则培训及持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查验登记工作的通知 [会计之家 发表于 2007-3-1 11:05:00]

 

关于开展新企业会计准则培训及持证会计从业人员

继续教育查验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驻连省部属有关单位: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建成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分别在上市公司和境内事务所施行,鼓励其它企业执行。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举办新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班的通知》(苏财办会[2006]12号)精神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为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积累经验,保证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更好地开展和按时完成,决定开展2007年度持证会计人员新企业会计准则培训和2005年度至2007年度继续教育查验登记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2007年持证会计从业人员新企业会计准则培训工作

    (一)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全市培训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与管理,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驻连部、省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及其他会计人员培训工作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培训对象:在我市注册的通过2004年度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登记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培训内容:部分新企业会计准则。

    (四)培训时间:2007年4月份开始,12月底前结束,每期安排4天,共计32课时。

    (五)培训方式: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面授课时不少于32课时,自学课时不少于50课时。面授时由培训单位组织考勤,对出全勤的学员准于合格登记。

    (六)培训单位及任教师资:各县、区培训点由各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商定;市直培训点有:中华函校连云港分校,联系人:付海旭,联系电话:5400121;连云港高等财经学校,联系人:孙天亮,联系电话:5478290。市直各主管部门自行办班时须经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培训。各培训单位必须聘用参加过省或市级师资培训班的教师授课,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任课教师资格情况。

    (七)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培训单位培训结束后需将学员学习期间的考勤情况(考勤表自备)和《2007年度持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查验登记表 》(含电子表式)上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后,方可领取2007年持证会计从业人员新企业会计准则培训查验合格防伪标贴。合格防伪标贴实行全市统一编号。

    (八)培训收费: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                            规定,培训及教材费计110元。各培训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二、2007年持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查验登记工作

    (一)查验登记范围: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注册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的所有持证人员。

    (二)查验登记时间:2007年4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三)查验登记程序

    1、如实填写《2007年度持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查验登记表 》,主管单位盖章,培训单位签章。

    2、收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05至2006年度继续教育证书及相关需要变更登记的证明原件。

    3、上报到市财政局会计处查验合格后,领取防伪标贴,退回证书及相关资料。表格留在各注册点。

    4、根据《2007年度持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查验登记表》,由各级财政注册点工作人员输入“完成2005至2006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学时”、“完成2007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学时”和需变更登记的内容,完成注册档案的继续教育登记工作。

    (四)查验登记方法

    1、在各县区注册登记的人员由县区财政部门汇总定期到市财政局会计处办理查验手续;

    2、在市直点注册登记的人员由各培训单位负责汇总《2007年度持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查验登记表 》及相关证件和变更登记材料报到市财政局会计处进行审验。

    (五)查验登记内容

    1、2005至2006年度,具有《小企业会计制度》或《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培训合格证,确认2005至2006年度审验合格,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记录,第5页”或“继续教育记录,第8页”内贴“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合格”防伪标贴。参加2007年度新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的持证人员,经市财政局确认后,直接发给2007年度审验合格防伪标贴。

    2、对本人原注册登记情况申请变更登记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有关变更情况证件、证明原件。

    3、各级财政注册机关在经市财政局确认合格后,将“完成XX年继续教育规定内容学时”字样和有关变更情况录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注册系统。查验登记结束。

    五、凡未参加2005至2006、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培训内容的上述持证会计人员,请抓紧到各继续教育培训点参加培训,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验登记。凡逾期未参加继续教育查验登记的持证人员,则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持证人员将不能参加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学习培训、评先进、评职称、奖励和办理荣誉证书等,各注册点暂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调入调出和变更登记手续,连续在两个年度内不参加继续教育审验登记的持证人员,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注册系统中将被锁定,并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沈军英   联系电话:5521543

    附件:《2007年度持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查验登记表 》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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