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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标准4月1日起调整
2008-4-9 15:11:00

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标准4月1日起调整

        4月1日起,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标准调整。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安全分局,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区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根据规定,凡直接承担维护稳定、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和履行刑事执法职能的人民警察外出工作期间,视为值勤;承担综合性、监督性和行政决策辅助职能的人民警察参加执行保卫大型活动、重要会议以及紧急突法事件等临时性任务期间,视为值勤。(李燕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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