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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市级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政策调整 2008年7月1日起,我市市级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具体变化有:(1)女职工因生育、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正常生产(顺产) 由1500元调整为1800元;(2)难产(剖宫产) 由3200元调整为3700元;(3)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引产或者足月死产,由1000元调整为1300元;(4)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引产,由550元调整为850元;(5)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50%,调整为100%。(6)将妊娠反应、生产住院治疗需输血的费用新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报销50%。 (刘咏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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